狠抓选调生工作(选调生如何扎根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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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冈市选调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
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历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1]
第二章 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六条 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良,获学士以上学位;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担任过班级以上党团组织或学生会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每年年底各市州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数量和专业意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选调。各市州县级组织部门不直接组织选调。
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下发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组织报名和推荐。
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和部署。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省委组织部组织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 体检。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由各高校统一组织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选调生名单确定后,统一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与有关县(市、区)商量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应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传递到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传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选调生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到乡镇工作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乡镇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选调生到单位报到后,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核拨经费,保证工资发放。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不实行试用期。对符合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4]8号文件规定到农村乡镇工作的,其工资按文件规定执行,即提前定级和提高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档次。[1][2]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新路子。 第
十四条 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按照省、市州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经县(市、区)委决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受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和培养锻炼的需要,选调生调动按如下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由选调部门负责管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的;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的;自谋职业,脱离选调岗位的;其他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半年内,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要改派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选调生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改派的选调生,由各院校按毕业生改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选调生,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到县及县以上直属机关和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1][2]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九条 制定培养目标。选调生报到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每个人制定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在年度考核时,要核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调整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集中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1、每年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对当年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2、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可以开办专门的选调生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
3、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三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
有计划地选送担任县级职务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省委党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要根据选调生的不同情况,量才施教,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考察学习,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岗位轮换。每两年对分管的工作进行一次调整或轮换工作岗位。既要安排他们从事党务工作,也要安排他们从事经济工作;既要使他们积累基层工作经验,也要让他们熟悉了解全局工作,使他们在多种岗位上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
4、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击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也可安排到村委会兼职锻炼,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重大的政治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要教育他们克服优越感和“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选调生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要关心选调生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1][2]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发展、看潜质,争取早出、快出、多出人才。
第二十五条 分配到山区县(市)的选调生和分配到其他县(市、区)的女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研究生,直接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任助理一年之后,经考察表现优秀的,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副职;
选调到其他县(市、区)工作的选调生,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表现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拔担任党政副职;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察,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各地在选拔选调生进班子时,本地职数已满的,可交流提拔,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先提拔进班子,以后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二十六条 担任基层领导职务时间较长的,必须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交流。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或公开选拔县级后备干部干部时,对选调生可适当放宽政策,让更多的选调生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调。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不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7月9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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