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审批局怎么改革(税务审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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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的执行是怎样规定的?怎样实施?有效方法?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以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在拍卖、变卖以前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稽查局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送达被执行人。拍卖、变卖实现以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之后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以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以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和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规定限期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和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有确定可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没有终结的;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实施的;其他法定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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