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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盈利行为,盈利型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盈利行为,盈利型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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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外经商如何处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外经商如何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外经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外经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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