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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财政收入(江苏省事业编收入)

江苏省事业单位财政收入(江苏省事业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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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苏事业单位养老金补缴新政?

1、江苏事业单位养老金补缴新政?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提醒一些应保未保单位尽早办理补缴手续,否则应缴费未缴费的时间将不作为参保职工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计算。

nbsp;nbsp;nbsp;nbsp;据介绍,1993年江苏省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已达1.2万人,离退休职工2200人,涉及单位450家。绝大部分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都及时办理了参保和缴费手续,但少数单位至今未办理社保登记。

nbsp;nbsp;nbsp;nbsp;当天出台的《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指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如需补缴自1986年10月到1993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1993年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0%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不补缴。

nbsp;nbsp;nbsp;nbsp;如需补缴1993年10月~2001年6月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2001年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年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1%的补缴比例计算。

nbsp;nbsp;nbsp;nbsp;如需补缴2001年7月以后年度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度南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基数,统一按22%的补缴比例计算;职工个人按照南京市历年社会平均工资(1998年以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历年年补缴基数,统一按3%的补缴比例计算。

nbsp;nbsp;nbsp;nbsp;对无特殊情况长期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经办机构视情节可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nbsp;nbsp;nbsp;nbsp;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混编人员也可参保

nbsp;nbsp;nbsp;nbsp;江苏省劳动保障厅7月10日下发通知,明确省属全额拨款、定项(定额)拨款事业单位(简称“混编单位”)中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nbsp;nbsp;nbsp;nbsp;通知指出,现有混编单位应按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9月30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今年10月1日以后,省属全额拨款、定项(定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增加自收自支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nbsp;

nbsp;nbsp;nbsp;nbsp;链接:

nbsp;nbsp;nbsp;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nbsp;nbsp;nbsp;nbsp;1、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中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中的聘用制干部;

nbsp;nbsp;nbsp;nbsp;2、1995年1月1日以后,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

nbsp;nbsp;nbsp;nbsp;3、驻宁的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nbsp;nbsp;nbsp;nbsp;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2021年2月1日,江苏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了《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其中明确了可补缴的11种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为按当地规定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社会统筹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个人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4.除第3项规定企业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预知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原企业所有制、县/区属以上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和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补缴。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

6.临时工后专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

8.乡镇企业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可从2006年3月1日补缴。如果是国家统配或城镇待业人员被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不足,可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在原工作地补缴。

9.有雇工的个体商业户,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补缴。没有雇工的话,可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月起开始补缴。

10.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录为正式工,在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轮换的工作时间,可以补缴。

11.附加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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