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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分析题

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分析题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例?

1、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某生态文旅公司作为发包人,以招投标方式与承包人某工程公司签订《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价为计价依据。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参考的,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版)和《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1版)进行计算。”嗣后,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将该湖面应急工程以划分标段的形式,向某劳务公司分包了部分标段的土石方、驳岸混凝土浇筑等工程。某劳务公司又将其中驳岸挡墙土石方开挖工程再次分包给自然人谢某某、伍某某。某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之间,某劳务公司与谢某某、伍某某之间,均未就谢某某、伍某某施工的驳岸挡墙土石方开挖工程订立书面合同,且未约定工程价款金额及工程款计价方式。

谢某某、伍某某实施了部分土石方开挖工程后,案涉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停工,谢某某、伍某某退场,某劳务公司未与谢某某、伍某某进行结算。谢某某、伍某某遂以分包人某劳务公司、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发包人某生态文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其已施工完成的土石方工程价款。同时,谢某某、伍某某向法院申请就其施工范围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主张以《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被告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某生态文旅公司主张案涉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系水利工程应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版)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鉴定人鉴定结论表示案涉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位于市区内,系公园类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议法院参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进行计价。本案核心焦点在于因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性质产生争议导致工程造价鉴定计价标准不明。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作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二审判决改判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版)作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

1. 存在。
2. 这是因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竞争激烈等问题,导致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纠纷。
3. 包括:合同标的不符、工期延误、质量问题、支付款项纠纷等。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应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信息的准确传递、竞争环境的公平性,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案例:

1. 黄某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 鑫厦公司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案例一:
A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在建设一座写字楼的招投标过程中,选择了B公司作为总包承包商。双方签订了招投标合同,并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等条款。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B公司延迟了开工时间,并且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工程竣工时间也被推迟。A公司因此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B公司拒绝认定自己有过错。最终,A公司将B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C公司是一家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参与了D公司的一项工程项目的投标。双方签订了设计咨询合同,并约定了设计费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条款。然而,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D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违背合同约定的额外设计服务,而且还以未支付设计费用为由拒绝给予C公司相应的付款。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将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设计费用和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E公司作为建筑承包商,参与了F公司的一个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并最终中标。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了工程价款、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等条款。然而,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F公司多次要求E公司提供超出原合同约定的额外施工服务,但未支付相应的费用。E公司违背合同约定进行了额外的工程,并要求F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但F公司拒绝支付。E公司因此将F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的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标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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