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讲解-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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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事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或经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法人,是指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例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教、卫生单位等。事业法人是相对于企业法人而言的,具有如下特点:
(1)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事业单位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虽然有些事业活动可以取得一定的收入,但获取盈利并不是事业法人的目的和宗旨。
(2)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事业法人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取得经费并且独立支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依法成立。
事业法人依据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置,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种组织。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单位。它们与企业法人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使从事的是上述事业,也应属于企业法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面向社会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提供服务,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
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从事国家管理和物质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的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事业的单位。
在中国,事业法人的独立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拔给,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依法从事某些辅助性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如在校学生缴纳的学费、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医院病人支付的医疗费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的资金留作自用。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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